Page 81 - 2016 台玻中文CSR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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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招募

                   台玻遵循勞動基準法規定,保護員工人權、個人隱私及禁止不當歧視,於人才延攬上,謹守公平、
               公正、誠信原則,對員工之招募、甄試、聘僱,皆符合政府法令規定,不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
               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

               由,予以歧視及差別薪酬待遇。公司提供的整體薪酬維持在同業水準之上,員工敘薪係除以學歷為核薪依
               據,並同時考量所擔當之工作職掌內容、職級、所具備之經驗及專業背景,亦會就應試人員之服裝儀容、
               精神狀況、反應、思考邏輯、談吐等表現加以綜合衡量。


                   台中廠所生產的平板玻璃銷售給經銷商-台明將玻璃公司,因承接瑞典商IKEA的訂單,須接受瑞典商
               IKEA在人權方面的規範要求。因台玻為其玻璃加工產品的供應商,亦屬其供應鏈的一環,故台玻對其人權
               上的要求發出為禁止雇用童工的聲明書,承諾無雇用童工情事且遵循其相關規範。






                   宜家預防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與支持使用未滿十八歲勞工之政策  供應商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及支助其就業的指導方針

                                                Edition:                          Issued by:                        Approved by:
                   批准:                               日期:                              版本號:   1                                           ICWC                          ICWC, 2016-04-29
                   IWAY Council                                2016.04.29                             4
                                                 供應商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及支助其就業的指導方針
                   1. 簡介
                   宜家不接受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  宜家與供應商及合作夥伴在我們整個價值鏈中,一起積極推動保護兒童權  -  確保符合 IWAY 條款 11.5
                   利。  我們基於宜家的價值觀及兒童權利和商業原則 [1] ,堅定地承諾會一直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

                   宜家承諾會一直尊重兒童擁有的權利。
                                                目錄
                   我們相信兒童無論在任何時候都應該享有健康和快樂的童年,在他們還未完全準備好之前,不應被強迫進入工作。
                   如兒童達到法律許可的最低工作年齡需要就業,宜家鼓勵供應商支援其就業,幫助他們獲得合宜的工作機會。  根據國際  1. 目的
                   勞工組織公約對最低工作年齡和最惡劣形式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的規定,未滿十八歲勞工不應被允許從事任何危險性  2. 定義
                   工作。
                                                3. 背景
                   在我們有業務運營的國家,宜家尊重不同國家的不同文化和價值觀。  然而,在涉及兒童權利的有關要求,我們不會妥
                   協。                           4. 確保未滿十八歲勞工權益的程序
                   本文件是 IWAY 執行標準 - 在產品、材料和服務的採購中對環境、社會與工作條件的最低要求,即宜家供應商的行為準則  4.1 當供應商有僱用未滿十八歲勞工時
                   的一部分。
                                                  4.2.當供應商沒有僱用未滿十八歲勞工時
                   2. 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

                   對疑似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或者確定為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的情況,我們所採取的行動一定要符合兒童的最大利
                   益。  宜家要求所有的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遵守 IWAY 的規定,包括遵守國家所有相關和國際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無論  1.目的
                   是相關法律法規還是 IWAY 的規定,供應商都應該一直遵照最嚴格的要求。  如果宜家的要求與國家法規有矛盾,則首要遵
                   行法律規定且以法律規定為准,除非法律違背人權的基本準則。  本文件旨在指導宜家供應商如何確保在工作場所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並且鼓勵供應商在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
                                                規及宜家的立場和要求的前提下僱用未滿十八歲勞工。
                   如果宜家的供應鏈中在 IWAY 涵蓋範圍內的任何地方發現違規使用未滿十五歲人員,宜家應該要求供應商執行符合兒童最
                   大利益原則的糾正和預防方案。
                   在某些很特定情況下, 宜家可能允許兒童進行輕度勞動,和 / 或學生實習生或職業培訓。  這種類型的工作在開始之  2.定義
                   前,須經過宜家批准(通過 IWAY Council Working Committee,宜家內部的 IWAY 管理機構),且在活動進行過程中需進
                   行嚴格監管。  保護兒童的最大利益永遠都需放在首位,兒童和/或學生權利都需受到保護,且該工作對其將來發展會起到  未滿十八歲勞工:未滿十八歲勞工是指 18 歲以下,但已達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齡的勞動人群。
                   積極作用。  關於兒童的所有行為都需提前和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進行討論。

                   3. 未滿十八歲勞工
                                                3.背景
                   未滿十八歲勞工與其他類型的工作者相比,未滿十八歲勞工在就業市場困難重重。  在許多國家,他們面臨著高失業率,
                   大都喪失工作機會,這些弊端使得他們更加弱勢,減少了成長和發展的機會。  按其性質或其工作環境,對於可能傷害到未滿十八歲勞工健康,安全和道德的任何職業或工作類別,未滿十八
                   宜家認識到進入到勞動力市場的未滿十八歲勞工都有著特定的需求。  我們要求我們的供應商確保給予未滿十八歲勞工足  歲勞工擁有免于從事的權利。  供應商必須透徹瞭解並遵守有關未滿十八歲勞工的所有法律法規,嚴格遵守
                   夠的保護,使他們遠離危險性工作;且能夠識別出適合未滿十八歲勞工的崗位。  未滿十八歲勞工體面就業有益於每一個  「禁止和規範未滿十八歲勞工從事危險性工種或工序及處於不健康條件下的規定」。    1
                   人。
                                                在大部分國家,都有針對未滿十八歲勞工夜班工作,限制加班,從事繁重工作和進行健康檢查的規定。  這些
                    -  對於未滿十八歲勞工,可以獲得有價值的經驗和知識;  規定可以幫助確保未滿十八歲勞工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工作。  供應商需要瞭解並執行這些規定。
                    -  對於用人單位,可以獲得訓練有素的潛在工作力;
                    -  對於更廣泛的社會,可以有年輕而健康的人為將來的發展貢獻力量。    ————————————————————
                                                1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182 號文件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1999 的規定,政府必須與用人單位和組織進行協商,制定出 「 危險性工
                     宜家不允許未滿十八歲勞工在危險環境中工作,或從事危險性質的工作類型。
                                                作 」 的內容並列出危險性的職位和操作(例如接觸重型機械和化學品)並禁止未滿 18 歲的兒童進入不健康環境 。
                   ————————————————————
                   1  http://childrenandbusines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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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頁(共 2 頁)
                         供應商保護未滿18歲勞工及支助其就業的指導方針(IWAY條款)                            台玻遵守IWAY的協議
                   公司內部任何的營運活動皆無強迫或強制勞動風險,相關勞動條件均按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在2016年有部份工廠接受政府,或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的勞動檢查,檢查情形
               如下表。台玻2016年無使用童工之情事及重大勞動相關問題申訴。
                  廠別        受檢日期         次數              違反事實                         後續改善作為
                                                                             2017年1月起全公司配合勞基法
                                                員工每小時加班費計算未納入                規定,已將職務加給、輪班津貼
                         2016/01/28        1    職務加給、輪班獎金,裁罰金                等工資項目列入計算每小時平均
                                                額20,000元。                    工資額,為強化系統運作,並更
                                                                             新全公司人資系統。
                 桃園廠                            T T - 1 每日平均使用重油約            除廠內自行改善之部分,並申請
                                                28,000公升,已超過管制量,
                                                因此以場所違反管理辦法第                 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改善
                         2016/06/13        1    79條,未依期限提報改善計                計畫書,另依消防局建議,先行
                                                畫。並依違反消防法第15條規               提報改善計畫書後,待消防局認                        79
                                                定,及消防法第42條處新台幣               定審核,即將改善項目於核准日
                                                20,000元罰鍰。                   前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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